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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申报资格及条件

2014-7-3 22:41|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423| 评论: 0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修订)》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只要在中国境内从事自营或代理进出口的企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修订)》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只要在中国境内从事自营或代理进出口的企业,均需办理完进出口权后,方可正常开展对外贸易活动。
      企业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外贸流通企业成立时间一年以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年检并通过年检。
      注册资本(金)外贸流通企业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生产企业不低于200万人民币(生产企业可视情况放宽条件)。
      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按国家规定办理税务年检并通过年检。
      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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